歐洲專利答客問出(十四)

道法同仁

    作者:林淑貞

    歐洲專利答客問出(十四)

    圖式:

    於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中未提及之參考標號不得出現於圖式中。標有參考標號之相同物件,於整份文件中均須以同一標號標示之。

    除非為不可避免者、單字或如"水"、"蒸氣"、"開"、"關"、"線段AB"此類字眼,以及於電路圖及方塊圖或流程圖中,一些瞭解上必要之簡要標示,否則圖式中不應包含任何文字。若有需要,這樣的文字應以不干擾到圖式線條之方式置放。

    流程圖可視為圖式。

    摘要:

    摘要僅僅用作技術資訊,而不列入其他目的之考慮,尤其非用以解釋尋求保護之範圍。所提摘要必須構成一有效工具,以於特別之技術領域中檢索,最好可評估是否需要參考歐洲專利申請案本身。

    摘要之前有標題,摘要必須包含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所揭示內容之精確概述(較佳不超過150字)。除非已於標題中清楚指出,否則應於摘要中指出本案係關於何種技術領域,且其所提出之方式應使技術問題獲清楚了解,本案解決問題之要點,以及後者之主要用途。

    若歐洲專利申請案包含圖式,申請人應指出公告摘要所應隨附之圖。此時摘要中所提及及圖式中所描繪之主要特徵,應繼之以相對應之參考標號置於括弧內之。

    摘要之最後內容由檢索部門(Search Division)決定,在其公告成為歐洲專利申請案之一部分後,不再加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