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請專利主題事物––數學演算法或電腦程式
作者:曾振昌
可申請專利主題事物––數學演算法或電腦程式
無論是應用演算法來定義、限制或改良結構關係或是方法程序中的步驟,上述 Walter 案的分析並不會限制該申請專利範圍欲保護的可專利主題事物。在後 Diehr CCPA In re Abele (214 USPQ 682 at 687 (CCPA, 1982)) 判決中,法院認應寬鬆看待 Walter 案,而視為其不過在於主張:演算法得以任何方式被運用在實體元件或程序步驟,但應以其應用非僅屬領域使用限制或一不重要的後解決工作為限。如此一來,假如一申請專利範圍具有其他之合法性,意即縱使沒有演算法便無法操作或較無效用,則當此申請專利範圍包含了該演算法,該申請專利範圍同樣地表示出具有合法性的主題事物。
關於"後解決工作",最高法院在 Diehr 案 中強調說:一個不重要的後解決工作不能將一個不被專利保護的原理轉變成一個受保護的方法程序。被判定為不合法的 Parker v. Flook 案 中之申請專利範圍,詳述了一更新數字方法(即警告極限)的後解決工作,其係涉及申請專利範圍前言中提及實際程序之程度少於計算方法之步驟。在 Diehr 案 中,最高法院指出在 Parker v. Flook 案 中提出之後計算工作的型態為一「表徵的後解決工作」。相對地,在 Diehr 案 申請專利範圍中的後解決工作係一自動開啟橡膠塑形壓模,乃是與橡膠塑形實際程序清楚關聯的步驟。
如 CCPA 在 In re Walter 205 USPQ 397 at 407 (CCPA, 1980) 所述,假如申請專利之創作最終結果是一個純數字,如同在 Benson 和 Flook 案 中的一樣,則無論是否藉由任何後解決行動使創作變成可讓人或機器為了其他目的而使用,此創作物都是不受專利合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