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發明及實用新型(三)

道法同仁

    作者:陳宇仰

    西班牙發明及實用新型(三)

    實用新型 :此種保護型態可得自包含賦與一物體可導致其使用或製造上實際優點之形狀、結構或構成之發明物。專利性 :包含發明性並具有可工業應用性之新發明皆具有專利性。化學或醫藥品亦可具有專利性,但此類發明之專利性直至 1992 年 10 月 7 日才被確認。不為保護之對象: 如前所述之不被視為發明的項目及已公開或其利用將違反公序良俗之發明;植物品種;動物品種及植物或動物產製之必要生物製程;雖然如此,但微生物製程是可具專利性的。新穎性 一發明之技術內容若在該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前,未曾被以任何形式陳述於在西班牙或世界各國可由公眾取得之資料文件中,或是包含於較早的西班牙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申請案中,則可視為新發明。發明性: 其技術內容非為熟習該技藝人士所能顯而易見者,則發明性將存於發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