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法令的加強

道法同仁

    作者:鄭素霱

    美國商標法令的加強

    對於商標權的保護,1988 年商標修正法案遠優於一般法所賦予的權利。一近來案例顯示,一個藉由首先使用於某類商品並經一般法賦予的商標權人可能喪失其專用權,而由先註冊者取得專用權。當有一先註冊者將相同或類似商標使用於各式商品,但其註冊保護範圍說明欲足以同時涵蓋先使用者及先註冊者的商品範圍,上述狀況即有可能發生。

    寶鹼公司以開始使用 "MR. CLEAN" 商標並註冊於清潔溶液項目,而此清潔溶液係行銷至一般消費大眾及工業二大獨立市場,但寶鹼公司尋求該商標註冊時,只在一般消費大眾市場行銷。而另一家廠商 Sentry 化學公司也開始以 "CAPTAIN CLEAN" 使用於工業用清潔劑,隨後,寶鹼公司擴大使用 "MR. CLEAN" 於工業清潔劑的市場。

    當 Sentry 欲尋求註冊 "CAPTAIN CLEAN" 時,寶鹼公司以與其註冊商標 "MR. CLEAN" 有混淆之虞而提出異議。在寶鹼公司註冊滿 5 年後,Sentry 化學公司要求商標審判及訴願委員會 (TTAB) 應限制寶鹼公司的商品註冊項目於其申請時所使用的商品項目,即行銷於一般消費大眾市場的清潔溶液,但遭 TTAB 駁回。委員會指出:限制商標註冊項目只能植基於二項理由:未使用及放棄,而其決定是否未使用將視註冊者自其申請日起的實際使用狀況而定。

    放棄則自有申請限制其商品範圍日起註冊者實際使用狀況而定,視以上任一種原因,都可用來限制註冊商品項目,使得獲得註冊保護的商品範圍不大於其實際使用商品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