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及專利法(5)

蔡清福

蔡清福

所長
    -律師高考及格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台大法律系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輪機高考及格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

作者:蔡清福

專利制度及專利法(5)

欲向中(央)標(準)局提出一份適式之專利申請案,須備:

  1. 說明書

  2. 圖式

  3. 宣誓書

  4. 申請權證明書 (發明或創作人與申請人非同一人時)

  5. 代理委任書

  6. 經公簽證之國籍或法人證明 (外國人申請時)

  7. 法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或自然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以下謹逐項檢視前述文件之形式妥當性:

1. 說明書及圖式

全球只有中華民國申請專利需向有關當局購買書表以繕打專利內容,各工業化國家乃至鳥不拉屎 (或雞不下蛋) 之地區皆只規定紙張之規格 (「範圍」) 及其留邊尺寸,其餘大抵任諸申請人揮灑。

抑有進者,書表一份 18 張分配不太勻稱,說明書封頁及摘要說明各僅需一頁,卻內附各三頁;發明 (創作) 說明部分每需三頁以上,卻只有三頁,一來迫使申請人需另行購置內頁,二來造成閒置紙張 (尤其是說明書封頁) 之浪費及收集困擾。

更令人嘆為觀止者,乃該書表劃有邊框,說明書內容及圖式需於該邊框內為之。然實際上,幾乎所有人皆藉助影印技術以完成圖式之套印,而非逕於該圖式表格上為之。此制之採行,除鼓勵申請人虛偽造假及成就其些許不便外,所獲無多。

2. 宣誓書、申請權證明書及代理委任書

後者 (委任書) 除英國可不附具外,世界各國率皆有之!中者 (申請權證明書) 則各國要求不一,然美制頗值參考:唯於當事人雙方認有須向專利商標局為登記資為舉證方便時,始需提出。

前者則主要國家僅美國有此要求,且並警告宣誓人如為偽誓將受刑法 (18USC1001) 制裁,並可能使專利無效 (35USC § 25(b))。

中華民國非但自外於先進國家而同時要求此三者,且於前者中書明「倘有冒充、抄襲、模仿、影射或其他不實情形,願受法律之懲罰」。然所謂法律之懲罰,除極端情形得援刑法第 210 或 214 條繩之外,堪稱無實質意義 (此乃各國終漸為廢棄之由)。

3. 國籍或法人證明

每年高普特考,報名時,考生常需備體檢表。(錄取率低者) 原只需於報名書表提出警告即可,乃主管機關不顧考生之時間、金錢及體力,將國力耗廢於此等無意義動作而樂此不疲 (專技人員高考已無此情事)。

像樣國家中,只有中華民國國民為專利申請須提出身份證明。外國人來華申請專利更屬悽慘,提出身分證明尚需經當地法院及我駐外單位公證及簽證。在邦交有限而駐外單位相對較少下,此政策除阻嚇外人來華申請專利及妨礙國家進步外,君可思及助益於國家之點滴理由乎?(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