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專利法改革提案㈢
作者:陳國基
香港專利法改革提案㈢
關於本改革案所提之「新專利申請系統」,對於小專利的申請將採取不經審核而直接註冊登記的程序,但仍需提出檢索的報告以支持該申請案。爲證明該創作在專利上的有效性,舉證的責任係落在該專利所有人的身上。如小專利的註冊登記者被許以中間救濟,委員會建議鼓勵加強原告勇於接受賠償額的認定以及快速審判的權利。同樣地,委員會對於小專利的專利申請範圍 (CLAIM) 的項數以及修改可能性皆有限制。
一般而言,委員會所提議的新專利法中,關於可專利性及侵權之規定皆於小專利中有其適用,但無特許實施。小專利的核准也應在申請後的六個月內完成。發明優先權亦有其適用。核准時,核准通知、專利申請範圍第一項、摘要說明以及相關的圖示將被公告。此時,法律所賦的權利便具備了。小專利專利期間自申請日起算 6 年,但需於首 3 年後更新。
此外,委員會也推薦建立科技上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