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專利法(四)
作者:劉志峰
韓國專利法(四)
Ⅲ 專利之取得
Ⅲ.A. 申請事項一般性原則
Ⅲ.A.1 有資格的申請人
(a) 專利申請人:實現一項發明之人或其繼承人得申請發明專利。當一項發明為複數位人士所共同完成時,專利權亦需由該複數位人士所共同擁有。然而,審查委員或 KIPO 中的人員於任職於 KIPO 期間,除因繼承或贈與不得獲得專利權。
(b) 外國人:凡為巴黎公約之會員國國民,或係已與韓國訂定協議或條約以相互保護智慧財產權,且對於韓國國民以相同於其本國國民之條件下使韓國國民取得專利權之國家之該國國民。
Ⅲ.A.2 申請過程之一般性要求
(a) 申請案:對於專利申請必須以法律施行細則所規定指示之格式提呈予 KIPO 首長。一項申請必須作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正本、二份副本,以及包括:
i) 每一位發明人之姓名、住址以及國籍;
ii) 每一位申請人之姓名、住址以及國籍;
iii) 每家代理人(如有的話)之登記名稱、註冊號碼以及住址;以及
iv) 公約或國內優先權日,如有的話。
(b) 語言以及文件:一項申請案必須以韓文提出以及包括或附帶:
i) 說明書,其中包括一項至數項申請專利範圍以及摘要,共一式三份;
ii) 圖式一式三份(當有需要時);
iii) 代理人委任書(當有需要時);以及
iv) 指定申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