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設計之著作權保護(三)

道法同仁

    作者:陳桂村

    建築物設計之著作權保護(三)

    保護之限制

    該法案對建築作品的保護設定了法定的限制。一旦一建築作品已經完成,該著作權人於"著作所具象之該建築物係置於或普遍可視及之公眾場所時,可能無法防止就該作品所為之圖畫、繪畫、照片或其它畫刊表現的被製造、散佈或公開展示"。該法案包含這項規定以防止遊客在公開場所僅因攝影而成為著作權的侵權者。

    並且,著作權人的同意並非為建築物所有者"進行或授權對該建築物之製造或變更"或"摧毀或授權對該建築物之摧毀"之要件,該項規定乃在允許該建築物所有人為必要或必須之修改而不需要著作權人的同意。

    由於本法案相當的新,尚無案例報告提出而述及該給予建築物設計之新著作權保護的限制。此外,該新法的許多實務作法尚未完成。例如,如何及何處放置一目可視及之著作權標示於一如建築物之建築作品。

    儘管有這些限制,建築師現可享有對其建築物設計及其他建築作品之一新程度的著作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