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之發明及實用新型㈡

道法同仁

    作者:陳宇仰

    西班牙之發明及實用新型㈡

    2. 國際公約之會員身份

    – 世界智慧財產組織 (WIPO) 會員。

    – 保護工業財產權國際公約 (巴黎聯盟);斯德哥爾摩版本。

    – 一九七一年簽訂之史特拉斯堡專利國際分類協定。

    – 一九五三年簽訂之專利申請案程序要件歐洲公約。

    – 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生效之歐洲專利慕尼黑公約。

    – 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為 PCT (專利合作條約) 會員國 (第二章除外)。

    3. 專利申請

    申請人:發明人、受讓人或繼承人。 外國人及非居住於本國境內之西班牙國民:可申請專利 (發明) 及新型,但必須指定西班牙專利代理人。

    外國人之保護:若其享有巴黎聯盟公約之權利或為互惠公約簽署國之國民,皆可申請專利或新型。

    姓名表示權:專利申請中必須指明發明人之姓名,當發明人已讓渡其權益且其本人非申請人時,其可要求在該專利中被提及。

    發明之概念:法律並未明定發明之概念,但藉由下列不可稱為發明者為其設限: a) 發現、科學原理及數學方法; b) 文學或藝術,及科學著作; c) 完成心智行為之計劃規則及方法,遊戲或商業行為,及電腦程式; d) 資訊展示之形式; e) 藉由外科手術或療法對人類或動物之身體之治療方法及診斷方法。(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