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台灣國民來利用(一)
作者:徐培修
由台灣國民來利用(一)
專利合作條約 (PCT) 與巴黎公約 (Paris Convention)
目前台灣不是 Paris Convention 或是 PCT 的一員,就一般了解,臺灣要在最近的未來加入這些協定有一些困難。
不屬於 PCT 的成員亦一直困擾著紐西蘭,一直到 1992 年 12 月紐西蘭加入 PCT 這個協定為止。這個限定衍生出許多巧妙的方法,俾紐西蘭的公司得藉之能享有來自 PCT 的益處。
讓渡給 UK(大英國協)或澳大利亞公民,不論其屬否公司之成員,例如在紐西蘭國內或國外之代理人,變成一種標準模式。
對一個委託人,紐西蘭代理人甚至組成一個澳洲公司,因涉有 3 個 PCT 的案子。
事實上,美國代理人亦曾提供多種不同的選擇。其一建議是由美國代理人取得部分的申請案讓渡權利,以在美國提呈一個 PCT 申請案。然後重新將權利讓回到原來的申請者。紐西蘭代理人當然能做相同的事,但紐西蘭代理人亦提供我們一些方案,俾我們能不只利用 PCT 系統,而且還有 Paris Conven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