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專利法改革提案(二)
作者:陳國基
香港專利法改革提案(二)
(4)這份報告也包括專利法草案,它是仿效1977年8 月英國專利法所提出,且此項提議也與歐洲專利協定一致。
(5)申請案會有二階段的程序:
(a)在香港,對於確定該專利是否得到保護的決 定,會比現行專利體制所做決定之時間更早作成。歐洲專利公告日起六個月内,該專利申請人必須申請香港專利且指明歐洲專利一經核准即登記香港專利。
(b)登記程序必須在歐洲專利獲准後六個月內向香港政府提出申請始算完成。
(6)在香港登記後,將伴隨公告與廣告。其專利效力 爲自歐洲專利申請日起算後20年內有效。當香港政府專利核准後,該專利亦可每年予以更新。
(7)其具有過渡條款爲 適用並保護已經存在的專 利,此時英國專利及指定英國的歐洲專利仍可註册登 記,但是該專利之註冊登記時限,將由原先的核准後五 年減至1年,甚或是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