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專利法(三)
作者:劉志峰
韓國專利法(三)
(b) 微生物分讓
任何人為了實驗或研究之目的而意欲實施一項發明,然其中牽涉寄存於獲得認可之保存機構中之微生物時,其係可以分讓該項微生物,然前提為:
i) 此項發明之專利申請,必須提早公開(亦即,如此項發明專利申請將為已公開者,則必須為未經早期公開而已提早公開者);
ii) 於其申請案中,為準備審定書之答辯,需提出該微生物;或
iii) 已接受因國防機密而未公開之專利權擁有人之挑戰。
(c) 分讓微生物之使用 分讓寄存微生物樣本之擁有人,不可以允許第三者使用該項寄存微生物樣本。
(d) 新收據之提呈 當一項已寄存之微生物於提出專利申請後,經賦予新存取號碼時,申請人應該無所延遲地提呈關於此項變動之新寄存收據予韓國工業財產局 (KIPO)。
II.C.2. 寄存之揭露
(a) 揭露 :當一項微生物樣本為了專利申請之目的而寄存於獲得認可之貯存機構時,此項申請之說明書應詳述寄存機構之名稱、新存取號碼以及寄存日,如於無再行寄存之需要時,說明書中必須揭露取得或存取該項微生物樣本之方法。
(b) 寄存收據之提呈 :寄存微生物官方收據之正本或副本,必須於該項申請案被揭露於公眾知曉前提交予韓國工業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