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答客問(士)

道法同仁

    作者:林淑貞

    歐洲專利答客問(士)

    申請專利範圍

    申請專利範圍必須以技術上之特徵來定義所欲尋求保護之主題,其内容必須清楚、精確,並可藉由說明書之内容加以支持。

    如情況適當,申請專利範圍必須包含兩個部分:一爲第一(習知技術)部分,另一爲特徵部分。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及其他獨立項必須於第一部分中指明申請案主題物,以及其所藉以定義之技術特徵内容,但其合併則爲部分習知技術。特徵部分則指出技術特色,此部分係合併該申請專利範圍之第一部分,而形成所欲保護者。

    一個"獨立項"必須包含申請案之所有基本特徵。任何獨立項均可接以與申請案特定實施例相關之一或多個"依附項"。

    所有依附於一或多個在前申請專利範圍之依附項,必須以最適當可行之方式儘可能組合在一起。

    申請專利範圍須以阿拉伯數字連續標號,且其數目於所申請保護申請案之本質考量下應屬合理者。

    每一項申請專利範圍就其所定義保護之功能上之清晰度係爲最重要者。

    重要者爲所使用之用語必須在申請專利範圍之意義及範圍上無疑義;另外,必須避免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内容不一致;同樣地,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之區域必須儘可能明確;因此,一般而言,欲以所達結果來定義申請專利範圍係不被允許者。相同地,當申請案關於化學化合物時,其特徵可爲化學配方或方法產物,但參數唯於例外情形可用。

    另外,除非絕對必要,否則不可使用"如說明書中某部分所述"或"如圖示中某圖所示"之類參考說明書或圖示之用語。然而,若歐洲專利申請包含圖示,則申請專利範圍内所述及之技術特點較佳應隨有與這些内容相關之標號(若可因此而增加申請專利範圍之理解程度時),並將標號置於括弧間。此標號並未限制申請專利範圍。

    在發明單一性限制下,歐洲專利申請案可包含不同分類之獨立項(如產品與方法),亦可以相同分類包含超過一個獨立項,例如具相同功能之產品等,或中間產物及最終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