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智財權爭訟案例
作者:陳思茵
大陸智財權爭訟案例
Ⅲ終審決定
系爭案的被告,中國專利局的專利複審委員會,並不滿意北京市立人民中級法庭所做的決定,因而基於下列幾點向北京市立人民高級法庭提起上訴: (1) 在初審決定中,決定進步性所引用的法律不適當; (2) 在初審決定中,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被告要求廢除初審決定,並支持委員會所做 No.112 的無效決定。上訴人香港 Mee Ngai (chu kee) 金屬製造公司,在上訴法院中,仍聘請香港專利代理 (H.K) 公司作為他的法律代理人。
系爭案的審理業已結束,且北京市立人民高等法庭已做了最終決定,確定的主要幾點如下所述:
於確立閘門"並不具創作性"後,並無充分的證據支持專利複審委員會對舉發 No.85101517 號專利"一種惰鉗型態的閘門"所做的決定。原始法院廢止專利複審委員會使該專利無效的 No.112 決定是正確的,但法院決定的引證仍有不適合之處,需要改正。然而,此等誤失對初審決定之正確性並無影響,就案件整體而言,初審決定中的事實是很清楚的,且法條適用上並無不當之處。
依據中國行政程序法第 61(1) 條,複審委員會的上訴被駁回,並維持原決定。因此香港 Mee Ngai (chu kee) 金屬製造公司在初審及終審中贏了這個案子。"惰鉗型態的閘門"專利案將繼續接受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基於以上,任何侵害專利的行為將依法被禁止,且侵權人將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