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設計之著作權保護(二)

道法同仁

    作者:陳桂村

    建築物設計之著作權保護(二)

    侵權

    本法案所保護的範圍仍受到許多限制。自所稱的侵 權而獲致之強制命令救濟–禁止進一步建造建築物–將 因所涉財政困難以及可獲著作權的事物中唯一可居住型 態建築物之獨特地位而未必可行。其最終獲准強制命令 救濟之可能性將視該建築物是否仍在最初構建階段,抑 或在接近完成而定。獲得著作權之救濟對策,如扣押和 銷燬該侵權作品,也將因考慮該建築物之構建費用而似 乎未必可行。

    然而,在該新法案之下,實質的金錢賠償仍可被容 許,並可包含著作權所有者的實際損失和侵權者的利 益。在該著作權法修正前的案例包含複製建築藍圖而非 已建構的建築物。在至少一案件中,實際損失之計算乃 該著作權所有者受委託設計該建築物所索取的價格,而 該費用實質上係依該著作權所有者的名望而定。在其他 案件中,該實際損失係由於該著作權所有者因未能構建 該侵權建築物而遭逢的損失。侵權者的利益係典型地為 完工建築物售價和構建該 建築物之成本的差額。該 侵權的風險是極大的,因 著作權所有者可能收取所 受損失及所失利益。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