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新式樣/著作權㈠
作者:施深
澳洲新式樣/著作權㈠
1. 新式樣/著作權之重疊
重疊之範圍爲在1968年版權法案之下,有關藝術創作當被應用於商品的形狀、外貌、花紋及裝飾時的權利的實質損害。重疊之條款係包含於1968年版權法案之第74至77條中。
1990年10月1日生效的1989年版權法案修正案中,對74至77條的修正嚴重地減弱了該法案中第77條對抗版權侵犯的防衛能力。現在,若應用到商品上的設計全然係由商品表面二度空間的花紋及裝飾所組成,則防衛能力將不存在。
在其它方面,該重疊條款針對下述藝術創作之版權提供防衛以對抗非法侵犯:凡是被以三度空間形式大量生產的商品,以及以之為根據的繪畫、模具等,在未工業化(量產超過50件)及銷售前,該商品係可依1906年新式樣法案辦理註冊,或(雖可註冊)未如此註冊者。修正過的重疊法規有效地促使欲防止仿冒的版權所有人在出售有關的商品之前,先將所有商品的相關設計,根據1906年新式樣法案辦理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