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及專利法(4)
作者:蔡清福
專利制度及專利法(4)
一、外審制度:
我國專利外審制度在外國專利代理人/客戶心中印象之深刻,絕不亞於經濟奇蹟。中華民國發明協會黃會長學忠諭為我國專利制度之「毒瘤」,雖已年逾七旬,一提及外審制度,激昂憤慨之情,每令聞者動容。
外審制度起因於中標局之編制員額有限,該局無法因應業務量之急劇擴張而敘聘應用人員,遂徵遴專家學者充任專利「外審審查委員」,期其公暇之餘,再次為國效命。
無可諱言,每位外審委員盡皆學有專精,列出其學經歷,必令人景仰有加。然專利究屬獨特學問,此所以各國為專利設官分職之根由。欲自專利知識不足之外審委員處,獲取一份無可疵議之審定書,無乃緣木求魚乎?
外審委員所做審定書在國際間所鬧笑話罄竹難書,其各式行狀,非筆墨所能形容。茲以萃取方式,舉一簡化之例如下:茲有針對自行車之背景技術,為求省力及快速,而研創機車申請專利,外審審定書常以 (1) 該機車究能多快,未提出數據說明;(2) 該機車具危險性;(3) 該機車之設備成本甚高等意見核駁該申請案。行將攀躋已開發國家之林之中華民國竟尚允許常出找碴 (wrecking,外國代理人所封冕) 外審委員之外審制度繼續存在,豈不怪哉? 職銜同有「審查委員」四字之中標局內正規內審衰衰諸公常揹黑鍋並同蒙羞之餘,亦每為此制所苦。
據聞新任楊局長作風較為保守,似無膽變易此制,蕭萬長亦應無力為之。有膽且有力之李登輝及郝柏村,則於其公餘時刻,尚應人道給予劃十字/打高爾夫等充電/休閒機會,似亦無暇瞻顧! 此制或將繼續存在,以迄兩岸正式完全統一後,中標局專利處併入大陸專利局之時?
在外審制度下,案件之准否喪失嚴謹之客觀性,申請案初審即獲准,不必太早高興,他日或有人異議或舉發成功,終至案件撤銷;初審被駁,事屬正常,毋須過慮,只需心疼再審規費及代理人之服務費用,即為已足!
二、調查制度:
世界各主要國家核駁一申請案,必引經據典,援引文獻,以客觀之立場逐項 (申請專利範圍) 詳予析述拒予專利之理由,文獻引用較多者,輒為專利文獻。外審委員不能就近利用專利文獻 (故外審制度是時代悲劇,錯不在外審委員),亦係外審制度遭人詬病緣由之一。
前述國家引用專利文獻動輒十餘件,除令申請人知曉審查委員之意見外,更能令其窺知一技藝之背景,申請人乃覺申請費用之付出,甚有代價。此情斯景,在我國似尚未之見,期盼內審委員審查之時,多所著力於斯,則發明人甚幸矣!
炎黃子孫、審查委員及高官權貴們,吾儕其應為專利及國家前途多盡一份心力乎? (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