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時間的延長一商標局長的實務

道法同仁

    作者:徐培修

    (紐西蘭)時間的延長一商標局長的實務

    商標局助理局長最近一個決定(係有關於 National Football League Properties Inc v Hallenstein Bros Ltd,乃助理局長 McCardle,就商標申請案 No.192061 DENVER BRONCOS 於 1993 年 3 月 23 日所爲),已經使得於異議或修正程序中爲延長時間提出文件說明理由之需求顯著了起來,因來自另一方的同意不會隨要隨有的。

    一個紐西蘭的公司 Hallenstein Bros Ltd (Hallensteins),異議由 National Football League Properties Inc (NFL) 在第 25 類以 DENVER BRONCOS 這個註冊商標。隨著提出異議通知初次延長的期滿(由於同意而授予),在尋求再一次延長時間已過去約六週,過時的尋求追加延長未經同意,而且 Hallensteins 未提供其他時間延長之理由。

    根據 1954 年訂定的商標法第 93 條的規定下,商標助理局長拒絕贊許地行使他的裁量權,致在沒有環境條件被提出來給他去證明行使他的裁量權爲正當的基礎上,來准予這過時被尋求的延長。在這個考量上,第 93 條給了局長這樣的權利去授予延長的時間,假如在任何一個特別的案子中,局長滿意於環境條件是如此致許予一個延長是正當者。

    助理局長陳述說,他認爲未能提出延長理由在時間延長的申請上,是一項嚴重的缺陷。在先前的期間已經期滿之後約六週,再申請應該被建立在某些清楚的根據,而且當尋求一個延長時間時,必須予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