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法 (五)

道法同仁

    歐洲專利法
    10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6)

    DEEP & FAR

     

     

    歐洲專利法 ()

     

    張智能 專利一部主任

    ‧中山大學化學系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碩士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博士

     

     

    如果沒有提出答辯書,或者答辯書不被認為能克服所有的核駁,則將依舊的歐洲專利法細則第63條,發出一份附理由的聲明或部分檢索報告。

    在新的歐洲專利法細則第63條下,在審查階段時可以對核駁提出質疑。

    從字面上來說,新的歐洲專利法細則第63條規定:申請人被給予機會來修正被宣稱的缺陷,或提出所主張的標的之解釋,以收到完整的檢索報告,來取代直接發出附理由的聲明或部分檢索報告。然而,可以合理地假設:當改變是意圖來增進專利申請的品質時,在新的歐洲專利法細則第63條下,歐洲專利局的審查委員將更常發出核駁。在這件事項上,歐洲專利局的實務將如何發展尚待觀察。

    d) 對延伸歐洲檢索報告的回應或對歐洲專利局不作為國際檢索機構的歐洲-專利合作條約 (EURO-PCT) 申請案所發出的補充檢索報告的回應

    在以往,歐洲專利局會對直接的歐洲申請案發出延伸歐洲檢索報告,或對歐洲專利局不作為國際檢索機構 (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ISA) 的歐洲區域階段申請 (歐洲-專利合作條約 EURO-PCT) 的申請案發出補充檢索報告。這些檢索報告通常包含審查委員對申請案的可專利性的第一手意見。雖然假如沒有提出答辯書,則報告中所帶來的核駁意見將在實審時的第一次審定書中重覆一遍,而建議對這些報告作回應,但對這些報告的回應以往並非必要。

    201041開始,必須對上述檢索報告中的檢索意見提出回應。這些回應的期限通常為延伸歐洲檢索報告或補充歐洲檢索報告發文日起算六個月。假如沒有提出回應,申請案將被視為撤回。當然,如果檢索意見完全是正面的,便不須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