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八十五)
100年2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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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八十五) |
洪順玉 律師 .高雄大學電機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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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了多期刑罰理論,但確立我國現行刑罰典章是始於清末民初的變革,接下來就談談有關清末民初有關訂定刑罰典章的相關情形。 清朝修律,自雍正3年(1725),確定了「律」成為萬古不變的定則,至乾隆5年(1740),確立律例的法典體裁,以後確立每三年一次(乾隆8年又改為每5年一次)纂修條例的方針。其後雖有若干變化,但大體保持五年一修的慣例。直到同治9年(1870),卻不再有定期纂修條例的制度。由於歷久停修,遂致例文紛亂無章,且因「大清律」承自明律,時代過久,顯已不能適合當時社會的需要,直至光緒28年(1902)始再著手修訂刑律。 先是,兩江總督劉坤一、湖廣總督張之洞於光緒27年(1901)5、6月間,連署提出以日本為媒介,繼受西歐的法制,編定近代法典,以資體制改革,維持王朝的建議。此一建議為清廷所接納,對此後法制改革,有相當的影響。遂於翌年設置編纂法典的專門機關「修訂法律館」,責成世凱等推薦人員擔任編纂工作。旋即任命沈家本、伍廷芳檢討一切現行律例。 沈家本自始考慮到新刑律的制定非短期內所能完成,而舊清律又存在許多問題,預料其所編纂「刑律」不容易為時世所容,因此在立憲後施行的大清新刑律頒行之前,以删節「大清律例」的方式,先行修改,以奠定推行新律的基礎。此項修律的作業,乃依下列兩個路線進行:一是以日本刑法為典型,另定全新的法典草案,而成大清刑律草案;另一是修改舊有的律刑(《大清律例》),刞除其中不合理不文明的要素,使之適應近代需要的法典,這就是纂修大清現行刑律草案的基本方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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