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暗中搞鬼 (二)
100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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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暗中搞鬼 (二) |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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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願中雙方同意委任人應該遵守Pumfrey 法官在Reef商標一案中之裁斷,即除非聽證官原則錯誤或是在證據上明顯錯誤主要事實之那些認定不應被打擾,而該錯誤將被修正,但是不同的評論將不會代替聽證官毫無錯誤的結論。 委任人遵守Reef商標一案之裁斷,而要求在官方面前之假冒影射之主張中: l 註冊處必須受有異議人的名聲延伸至包含於申請人申請範圍之商品中至少已有表面證據之情事。 l 該證據將包含關於名聲之交易,以及關於商品處理或提供服務方式之證據。該名聲證據必須主要來自交易及大眾,並需要使用程度之證據支持。該證據需涉及到相關日期。 l 一旦證據被提出,申請人必須藉由製造足夠證據來反駁表面紀錄標籤,即衡量可能性來說,假冒影射將不會發生。 委任人決定在此案中,儘管是有用的評論可能依異議人證據中個別項目而為之事實,這份證據,當總體觀察後,在申請日期,Loaded紀錄標籤在英國已建立信譽,而該申請案因此關於「錄音帶、光碟及卡帶;唯讀記憶光碟、互動式唯讀光碟」被駁回。 意見 這件案例需要與先前涉及Loaded商標之案例比較,其中IPC Media Limited根據1994年法條第5(3)條之規定,異議Loaded商標在關於服飾方面之申請案。雖然在先前案例中,IPC Media在異議案中成功,必須注意的是根據法條第5(3)條(稀釋條款)對照法條第5(4)a條,為了在異議案中獲勝,不同層次的使用證據是必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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