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專利法改革提案(一)
作者:陳國基
香港專利法改革提案(一)
經過漫長的期待,「香港專利指導委員會」於一九 九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提出了這份報告。未來在香港,它 所推薦的專利系統將會被採用,特別是鑑於在一九九七 年香港治權將轉移中國大陸。
在委員會發布這份報告之前,香港所行之專利系統 是登記「英國專利」或登記「指定英國之歐洲專利」, 這樣的專利必需在五年的期效內(從核准日起算)向香 港註冊,如同在英國承認的專利可延伸到香港,致專利 權人亦享香港政府賦予之權利。
委員會希望有更獨立的專利系統,但仍然依賴其它 國家所註冊保護的專利;另外委員會也以多數決定傾向 主張承認小專利,以保護一些商業生命較短的小發明。
委員會所建議的原則如下:
(1) 獨立的香港專利權取得,將基於歐洲專利局(EPO) 的專利核准登記。
(2) 將在一、二年後引入,亦可基於中國專利局(CPO) 的專利核准登記。
(3) 歐洲專利一旦於香港註冊,即為獨立香港專利。 香港法院有權對有效性、改正及侵權行為做判決。除歐 洲專利局核准後異議程序外,香港專利不受境外訴訟程 序之影響,亦不致回參歐洲法院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