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步性須依法認定 (Federal Circuit 2008-1073) (八)
100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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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步性須依法認定 (Federal Circuit 2008-1073) (八) |
陳榮福 專利代理人 ‧中國醫藥學院藥學系學士 ‧日本福岡大學生藥學所碩士 ‧陽明大學醫學藥理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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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習知技術之裝置,根據申請人,係指「包含塗層之藥物....用於金屬支架」。[1]因此,如果該修正必須於任何東西降低凝血活性,則應低於已塗層之習知技術支架,而非習知技術之裸金屬支架。因此申請人不可能已考慮「無血小板黏附」而要求於一裸金屬支架之凝血活性。 Cordis亦爭辯,地方法院不應該比較辭典中「thrombogenic」與「thrombolytic」之定義,因為「thrombolytic」並未出現於請求項,且因為其於說明書與「non-thrombogenic」視為同義詞。我們不同意。法院當然可「依照辭典定義,以解讀請求項術語,只要辭典之定義不牴觸任何於讀取專利文件時所認定或確定之定義」[2],且法院於依照辭典定義解釋請求項術語之意義並未犯錯。地方法院可獲准從「thrombogenic」和「thrombolytic」之定義以解釋「non-thrombogenic」之意義。由於法院之定義與說明書、申請歷史和相關術語之辭典定義一致,我們肯定地方法院對於術語「non-thrombogenic」之定義。因此我們不需要論述,在請求項不同解讀下,Cypher支架並未侵犯’536專利請求項第8項之Cordis論據。 2. 「長期間」之解讀 Cordis亦爭辯,地方法院錯誤地解讀「長期間」係「一段期間」之意思,且濫權地駁回Cordis基於新發現數據提出新審判之聲請。根據Cordis稱,地方法院之解讀不當地刪掉請求項「長期間」之要件,因為請求項要求「長期間之無凝血活性」,以及「在釋出該生理活性物質之後或期間之時段內」提供無凝血活性兩者,而法院之定義僅要求「延伸及於在釋出該生理活性物質之後或期間兩者之時段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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