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局和WARF幹細胞專利(一)

鍾國誠

鍾國誠

資深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博士, 碩士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
    -中國生產力中心自動化處
    -機構, 光學, 電機, 電子領域的設計
    -道法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
歐洲專利局和WARF幹細胞專利
100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6)

DEEP & FAR

 

 

歐洲專利局和WARF幹細胞專利()
 

 

鍾國誠 專利一部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歐洲專利局和WARF幹細胞專利

根據歐洲專利條約第53(1)條法條的規定,「與將相反於公共秩序或道徳的商業利用相關的歐洲發明專利將不被核准,但不應僅僅因為它在一些或全部的簽約國家中由法律或法令所禁止,而認為該利用是如此違反的」。

審查部門按照歐洲專利條約第53條法條以不可專利性為由駁回威斯康辛校友研究基金會(WARF)歐洲專利第96903521.1號申請,在這申請中,一獨立產品請求項著眼於幹細胞的一細胞培養物(亦即,一最終產品)。因為在產生幹細胞的過程中被毀掉的一預植入胚胎是在該申請中所確認的幹細胞唯一來源,審查部門於是拒絕該申請。

申請人對該決定提起上訴。鑒於這議題的重要性,上訴委員會提交幾個問題到在歐洲專利局的最高裁決實體-擴大的上訴委員會。

擴大的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1) 歐洲專利條約第28(c)條規則的適用性

新的歐洲專利條約第28條規則列出歐洲專利局將不核准專利的幾種發明。歐洲專利條約第28(c)條規則指明:沒有任何為了工業或商業用途而牽涉使用人類胚胎的發明專利將獲准。在該申請案於歐案洲專利局審查期間,該新規則將合併入歐洲專利條約。問題是該新規則是否適用於目前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