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歐洲專利公約細則: 不再一如往常(三)

道法同仁

    新的歐洲專利公約細則:不再一如往常
    10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6)

    DEEP & FAR

     

     

    新的歐洲專利公約細則:

    不再一如往常()

     

    郭俊廷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材料系

          台灣大學材料學研究所

     

     

    2.      進一步提高障礙-檢索報告

    CA/D 3/09,行政議會已經實施了一些規則以進一步針對申請人提高障礙。這些規則考慮聚焦檢索報告在一組明確且簡明的申請專利範圍,以及針對與檢索報告一起提供的審查意見的強制性的意見回覆。

     

    檢索報告(1)-多重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

    歐洲專利局近來規定除了特定的例外之外,一個申請案在一個相同的類別中只可包含一個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細則第43條第2)。然而,雖然特別是許多的美國申請案被提出了複數個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但是似乎歐洲專利局現在無法在檢索階段執行這項規定。如果這申請專利範圍不符合細則第43條第2項之規定,則申請人必須在兩個月的期間內指出基於將被執行檢索的那些申請專利範圍(新的細則第62a條第1)。錯失期限並無法被進一步的處理程序所補救(公約第121);且檢索將基於每一個類別的第一個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來進行。審查部門將要求申請人將申請專利範圍限制在已被檢索的標的上,除非發現這個核駁並非正當(新的細則第62b條第2)

     

    檢索報告(2)-複雜申請

    「複雜申請」的字眼在歐洲專利局是用來指出申請案缺乏支持、清晰或簡明,致無可能為有意義的檢索。具有不清楚的申請專利範圍的這些申請案似乎對歐洲專利局來說是困難的,特別是因為申請人可能在實質審查的期間,闡明其申請專利範圍,以及若滿足細則第137條第4項的規定時,一個額外的檢索仍然需要被執行。爲了避免審查員必須執行此類額外的檢索,如果檢索部門面對不明確的申請專利範圍,則申請人將被要求在兩個月的期限內提出一個指出要被檢索標的的陳述(歐洲專利公約修正細則第63)。已經不被一(部分)檢索報告所適用以及落入細則第63條第1項所禁的任何標的,無法在往後程序內被恢復。進一步的處理是不被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