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請求的延緩付款

尹懷哲

尹懷哲

專利二組主任
    -中原大學心理學系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學碩士
    -日本語能力試驗 N1 級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結業證書
審查請求的延緩付款
10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6)

DEEP & FAR

 

 

審查請求的延緩付款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日本特許廳(JPO)最近發佈了一個特別措施,該措施關於審查費用請求的延緩付款,來支援欲更經濟地尋求與維持日本專利權的申請人。

該措施是在指定持續時間被實施來回應最近的全球經濟衰退的特例緊急措施。

根據日本專利法,如果在申請案申請日期的三年內,沒有提出審查請求並支付官費,則該專利申請案應被視為撤回。如未在審查請求時支付官費,JPO會發佈長官命令要申請人在限定期限內支付費用來補正程序。

 

1.延緩付款的程序

根據新的方案,如果在JPO需要,申請人在提出審查請求時,應提出請求書來延緩審查請求的付款,也可以一併修正。提出這個請求書沒有官費。

依據接收到該請求書時,JPO將延遲上述長官命令的發佈,以要求於指定延緩期限的付款來補正程序。

審查請求所造成的費用是一般日本專利程序中最貴的官費。舉例來說,有20項申請專利範圍的PCT申請案,相較於申請費15000日圓,請求審查的費用是223700日圓(155300+(x-1)*3600日圓)。

由於在這件事沒有修法,如果需要,申請人應在期限前提出審查請求與修正。如申請人為延遲付款制度提出請求書,申請人從提出請求書的日期的一年內,可以支付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的費用總額。如果申請人在新期限內沒有支付費用,申請案將被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