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公約規則 – 不再像以往之模式
100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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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公約規則 –不再像以往之模式 |
高志維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控制工程學士 .美國雪城大學電機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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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檢索意見的義務性回覆 伴隨2005年歐洲檢索報告引進審查意見的一個目的是藉由提供對應於審查員在檢索階段已有之初步溝通的一意見以加速審查程序。然而,根據歐洲專利局的看法,有許多的申請人寧願延遲他們的回覆。所以對於檢索意見的一回覆將變為義務性的。以下將區分三種情況: l
對於歐洲直接的申請案,申請人被給予評論一擴大之歐洲檢索報告的機會,以及,如果適當的話,被邀請對伴隨歐洲檢索報告意見的缺失作改正,並在規則70﹙1﹚所指定期限內﹙也就是,繳付指定與審查費的檢索階段報告公佈之後六個月時間限制內,請參閱新規則 l
對於EURO-PCT﹙歐洲專利局充任國際檢索階段機構﹚申請案,申請人將收到一份邀請對書面意見﹙第1章﹚或初步國際審查報告﹙第2章﹚,如適當的話,由規則161傳達的一個月時間限制內做評論。也可參考修正規則161。 l
對任何EURO-PCT申請案,其已經核發一補充的歐洲檢索報告﹙也就是,歐洲專利局並不充任ISA﹚,歐洲專利局應該給予申請人評論該擴大之歐洲檢索報告的機會,以及,如果適當的話,邀請他對伴隨該補充的歐洲檢索報告意見指出的缺失作改正,並在表明他是否希望進一步地進行申請案的期限內修訂說明書、申請範圍以及圖式。﹙請看新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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