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洲的軟體可專利性的長篇故事 將要有結局了嗎?(續上期)
100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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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洲的軟體可專利性的長篇故事 將要有結局了嗎?(續上期) |
蔡頌瑾
專利一部副主管 ‧交通大學生物科技系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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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EPO的主席對擴大上訴委員會所提及的問題,以我們的觀點來看,他們並未對於涉及一技術貢獻的電腦程式可能為具可專利性的基本論點表示懷疑。相反地,這些問題處理申請專利範圍的形式上的關聯性(問題1和2(A)),以及如何決定一電腦程式是否提供一技術貢獻(問題2(B)、3和4)。吾人希望針對所提及之問題的答案將澄清: 1.
導致具有可專利之標的內容的一電腦程式之技術貢獻的類型。 2.
對於標的內容之可專利性應與進步性分開處理的程度。 理想地,所需要的東西係評估一電腦程式是否涉及可專利之標的內容的方針,其被合理地直接應用,並且其為整個歐洲的法院所準備採用。實際上,這將是難以達成的,除非擴大委員會準備應付國內管轄法院之所關心。 評述 情勢似乎協調整個歐洲針對電腦程式除外之方針的與擴大委員會決議對抗。儘管如此,EPO和英國法庭兩者皆認為關鍵問題在於電腦程式是否提供一技術貢獻的事實,並沒有給予可能找到一方針的一些希望,以使得至少在英國和EPO之間的協調是有可能的。此外,即使評估有效性的方針仍然是不同的,就與電腦程式有關而被EPO所核准的專利將會被英國法庭維持,仍有些希望。 EPO所考慮的PPH(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是通往天堂的高速公路還是無處藏身?(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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