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USPTO審查員之點數制度的建議
100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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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USPTO審查員之點數制度的建議 |
黃郁靜
專利二部副主任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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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建議的點數制度與目前制度的差異在於提供審查員合適的誘因以在審查程序早期處理問題並減少重覆工作。在目前的制度下,原案及後續的接續審查請求(RCE)都給予相同的績效。因此,由於比原案花費較少的處理時間,審查員具有製造更多RCE的誘因。同時,雖然第一次官方審定書(FOAM)花費較多時間,但FOAM以及後續處理值得相同比重。在所建議的制度下,RCE比原案得到較少的實績,且第二次及後續的RCE比第一次少。因此,所建議的制度拿掉了審查員製造更多RCE的誘因。其次,FOAM在所建議的點數制度中比申請案的處分得到更多實績。因此,審查員可以撥出更多時間到FOAM。同時,沒有最終審定的處分與最終審定及後續處分的價值相同,因此有效地降低審查員發出最終審定的誘因。在新制度中的其他規定包括給予審查員一小時的非審查時間來進行面詢及準備面詢後的文件。給予承接(由於審查員交接的)檔案的審查員額外的實績以補償處理申請案所需的額外時間。 特別的是,所建議的制度在原案中的FOAM給予審查員1.25實績,第一次RCE給1實績,而後續RCE給0.75實績。最終審定得0.25實績,而後續處分得0.5實績。如果申請案沒有以先前的最終審定處分,得0.75實績。在目前的制度中,FOAM和(具有和不具有最終審定的)處分都得1實績。 實務提醒:所建議的制度可能增加在FOAM解決的問題數目而消滅使用RCE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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