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專利法(36)
100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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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法(36) |
陳俊元 專利工程師 · 淡江大學電機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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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新穎性的擬制 尋求而享有對於新穎性喪失例外的任何人應於提出一新式樣註冊的申請案時,遞交他/她敘明該意圖的申請案至韓國智財局且之後自此新式樣申請案之申請日期算起30天內應遞交佐證相關事實的文件。 3.3文件的延後提交 為取得一新式樣註冊的一較早申請日期之目的後而發生在一快速申請文件,韓國實務准許委任狀或優先權證明文件的補件延後提交。經由支付提交延遲的罰金,該委任狀可在自“於檔案為委任狀之補件通知”的官方發佈一個月內被延後提交,且該優先權證明文件可在自一公約優先權申請案之申請日期算起3個月內延後提交。 3.4複數個新式樣註冊的申請案 一申請案應按規定僅包含一單一實施例的一新式樣,然而,存有些例外。例如,現今韓國新式樣法律在對於一短期流行產品之一新式樣申請案中規定複數個新式樣。 除了基本(原先)新式樣之外,複數個新式樣申請案制度准許一單一申請包含達到20種相關的新式樣(已知為複數個新式樣)。一般而言,複數個設計被適用到複數個產品的設計,其中這些產品被認為是對流行趨勢很敏感的,因此這些設計將免於關於先前技藝的審查以縮短獲得註冊所需的時間。在註冊已發生之後,此新式樣產品仍將遭受註冊後異議或無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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